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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16369 主题分类: 综合服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13 成文日期: 2021-04-12
关键词: 招远市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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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发〔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驻招各单位:

修订后的《招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类分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应急预案体系。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市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主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的重要事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要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对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印发。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是指各镇(街道、区)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领导机构

1.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和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组织编制、修订、发布招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决定和部署全市应急工作重大事项。(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5)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应对能力时,按程序报请烟台、省、国家请求支援,提请上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安全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由政法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由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1)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3)指导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4)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以及演练工作。(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

2.市综合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其他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1)对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2)推进指挥平台对接;(3)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组织。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指示,统一调度指挥各支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全市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配工作;指导全市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修订、衔接和演练;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和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运行管理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组织、协调、实施指挥部交办的应急任务及完成其他日常工作。

(二)工作机构

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市分管领导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镇(街道、区)

各镇(街道、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负责对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制定。

(四)专家组

市综合应急指挥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研究、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采取应对措施等,必要时可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各镇(街道、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整合资源,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一)预测和预警

1.信息监测。各镇(街道、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各类风险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市应急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各镇(街道、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2.预警级别及发布。依据预测分析结果和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对可能发展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准确地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预警区域内的相关镇(街道、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告。各镇(街道、区)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2)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生突发事件,有关单位要及时向所在镇(街道、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事发镇(街道、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同时报市综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

(3)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各镇(街道、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2.先期处置。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区)负责人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安排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具体可按照《应对法》第四十九、五十条采取应对措施。如上级派出指挥人员及时移交指挥权。

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部门应急响应,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市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启动市政府应急响应对应级别,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4.指挥与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市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镇(街道、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后,市政府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烟台市政府和烟台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对事发地镇(街道、区)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要求,并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2)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镇(街道、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驻招单位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镇(街道、区)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5.应急联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各项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各镇(街道、区)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6.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镇(街道、区)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由其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三)恢复和重建

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镇(街道、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镇(街道、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镇(街道、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2.社会救助

市应急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各镇(街道、区)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各镇(街道、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调查与总结

(1)调查。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区)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2)总结。事发地镇(街道、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于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和市综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四)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采取的工作措施;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发生的感人事迹;突发事件实际损失情况;类似突发事件安全防范措施等。

2.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应急保障

各镇(街道、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保障。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依托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镇(街道、区)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财力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道、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相关镇(街道、区)提出请求,市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评估。

(三)物资保障。市应急、水务、商务、自然资源规划、发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保障处置与救援物资需要。建立市、镇、村三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四)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街道、区)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对配备有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人员和交通工作优先放行,免收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地镇(街道、区)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镇(街道、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可对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六)治安维护。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应急预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七)通信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通、移动、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全市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更新完善处置应急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各镇(街道、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宣教培训。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培训规划。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考核,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培训达标上岗制度。深入开展应急知识“六进”(进机关、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突发事件预防处置、自救互救知识公益宣传,支持社会各界开展应急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在社会的普及率。

(三)考核奖励。市安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演练等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安委会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应对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印发的《招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招政发〔2017〕50号)同时废止。


附件:招远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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