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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相关部署和有关要求,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结合行业管理需要,确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现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20210723101720(1).pdf
20210723101709(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