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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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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 具

单 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户籍迁移证明、医学出生证明、居住证明、不动产证、务工证明、五险缴纳单据、学业成绩证明、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3700002005011

【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第一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第十九条第一款:“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医院、公安局、教育和体育局、人社局

    转学:家长向转入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教育局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教育局核办。       休学等其他异动:家长向所在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提出异动申请→主管教育局核办。地点:办理休学地点为学生所在学校;转学办理地点为转入学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学生申诉处理3700001005030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部委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12月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公安局

审核(申诉书)-受理-办结。办理地点:招远市罗峰路185号一办公室(3楼301房间)


3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

3700000705015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市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公告→受理审核个人申请→上报办结


4

教师申诉材料

教师申诉处理3700001005029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申诉人

提交教师申诉材料→审查教师申诉材料→出具教师申诉答复意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370000200501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公安局

办理人提交材料→审核办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情况出具报到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含健身气功)3700000733001

【部委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公安部门

 

1.受理地点:招远市天府路268号体育运动服务中心             2.办理条件:(一)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二)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3.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 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4)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一张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3700000733003

1.【部委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青字〔2016〕22号)第四条:“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以下简称裁判员等级审核认证单位)负责本项目全省范围内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项目的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和上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交予的其他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三级裁判员等级认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本行政区域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公安部门

 

1.受理地点:招远市天府路268号体育运动服务中心             2.办理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3. 申请材料:(1) 三级裁判员申请书;(2)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3)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一张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成绩证明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3700000733002

1.【部委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2.【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青字〔2014〕37号)第九条:“省体育局负责认定授予一级运动员。”第十条:“省体育局授予各市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认定权。”第十一条:“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三级运动员认定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公安部门、赛事组委会

1.受理地点:招远市天府路268号体育运动服务中心             2.办理条件:(1)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2)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3)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3.申请材料:(1)《运动员技术登记称号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2)成绩证明材料,包括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一张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登记证书副本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3700001033005

1.【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公安部门、房管部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相关部门 、会计事务所、行政审批局

 

1.受理地点:招远市天府路268号体育运动服务中心               2.办理条件:设立:(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事项的变更,履行完内部如理事会决议程序后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 申请材料:(1)修改章程的,应提交原章程、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2)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4)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单位申请书;(5)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6)申请注销登记的,注销申请书、登记证书副本、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体育中心

 

10

公安机关出具的销户证明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3700000505032

《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通知》(鲁教财字[2015]12号)

公安机关

因死亡、失踪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到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2楼206学生资助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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