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2-00223 成文日期: 2022-01-25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部门解读】关于贯彻《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浏览量:

字号:

2022年1月23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对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依法规范养犬行为,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养犬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2021年12月,市公安局组织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赴文登市实地考察养犬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招远市关于贯彻<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7日,先后征求相关部门和市级领导意见,经修改完成后,形成《招远市关于贯彻<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三、主要内容

(一)禁养区域

1.养犬管理实行分区管理。暂定金龙路以西,国大路以南,西外环以东,普照路以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城区范围内重点管理区以外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纳入重点管理区管理。

2.招远市范围内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均为一般管理区。

(二)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组织市属新闻媒体加强对《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的宣传,把握舆论导向,营造依法文明养犬的舆论氛围。将市民依法文明养犬行为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的创建考核内容。

2.市公安局:负责市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运行养犬管理协调机制。严格执行《烟台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牵头部署实施智能养犬管理系统。牵头组建犬只捕捉专业队伍并负责查处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

3.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在公安机关建立完善养犬管理经费专户,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4.市发改局:负责牵头制定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

5.市教体局: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知识的普及教育,教育学生带动家长依法文明养犬。

6.市民政局:做好涉犬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7.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对《条例》条文进行宣传释疑,指导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公告、通告发布等工作;将《条例》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做好普法工作。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9.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所管辖的市政广场等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设置、文明养犬宣传,做好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定点免疫机构公布和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等工作;合理布建“一站式”服务点;负责流浪犬收容救助场所的建设和管理;配合市公安局执行《烟台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11.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养犬管理部门做好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12.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星级酒店等管理场所犬只禁入标识设置和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做好处置及有关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14.市市场监管局:对从事犬只经营的市场主体登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5.各镇街:根据区划,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摸排辖区内养犬户数、犬只数量及流浪犬数量,及时上报流浪犬数量;组织指导各社区(村居)及辖区相关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指导各社区(村居)及辖区相关单位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

16.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联系单位:招远市公安局

联系人:臧少波

联系电话:0535-8093227

如果需要下载附件,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在手机上打开本页面后进行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