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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2022-054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10-31
发布日期: 2022-11-10 有效性: 2027-10-31 有效
关键词: 招远市 户外广告资源 有偿使用 收入征收 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ZYDR-2022-0010001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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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发〔202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驻招各单位:

现将《招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围挡、候车亭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标志牌、实物造型以及临时性的布幅、彩旗、气球、充气装置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户外广告经营者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七条 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一律由市财政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经营权,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权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暂不宜实行招标、拍卖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要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该自行拆除。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备案等工作,并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按照“票款分离”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下列程序全额缴入国库: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缴款人开具《缴款码告知单》;

(二)缴款人持《缴款码告知单》通过网银缴纳或者到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十一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十二条 只标示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益广告,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审批,对无审批手续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入管理中的财政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1.落地及柱式广告(含公交站牌、候车亭、标志牌等):每年每平方米100元。

2.霓虹灯、灯箱及电子显示屏广告,面积≤10平方米,按照每个每年1000元,面积>10平方米,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元。

3.楼顶、墙体及围挡(含工地围挡)广告:每年每平方米100元。

4.门头广告:每个店铺允许免费设置面积≤10平方米的门头牌匾,面积>10平方米的门头牌匾,超出部分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元缴纳费用。

5.软体广告:布幅每条每天10元;充气拱门(含气模)每个每天100元;彩旗每面每天5元。

6.交通工具广告:广告面积≤10平方米的,按照每车每年1000元,广告面积>10平方米的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元;临时促销宣传车每车每天50元。

7.临时促销宣传按促销占地计算每天每平方米10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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