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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2-00377 成文日期: 2022-02-09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2025-02-07 有效

【部门解读】《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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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7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办法》,由市财政设立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的投资补助。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8年6月,招远市出台了《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办法》(招政发〔2018〕27号),文件出台以来,我市为7个重点项目补助专项扶持资金约1.2亿元,切实带动了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实施。为进一步突出重点,培强扶优,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全市项目建设高质量发展,市政府针对当前项目建设的新形势、新特点,结合前期政策落实情况,对2018年制定实施的《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加快建成一批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对未来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基本形成新动能主导我市经济发展的新格局。

三、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重点提高了重点项目扶持条件和扶持标准,并突出加强主动服务,对申报方式进行了简化。

(一)提高扶持条件。扶持资金补助范围调整为“列入省、烟台市级重点项目和引进落地的总投资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建设时限调整为“烟台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年限不超过2年,省级重点项目建设年限不超过3年,省重大项目建设年限不超过5年”。

(二)提高扶持标准。将投资强度最低220万元/亩提高至260万元/亩。

(三)改变申报方式。改企业申报为“免申即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四、主要内容

(一)扶持条件:

1.列入省、烟台市级重点项目和引进落地的总投资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

2.立项、规划建设、用地、环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等手续办理齐全;

3.项目完工投产并取得相关验收手续;

4.烟台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年限不超过2年,省级重点项目建设年限不超过3年,省重大项目建设年限不超过5年。

(二)专项扶持项目的资金扶持标准:

1.投资强度达到320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12%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2.投资强度达到280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10%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3.投资强度达到260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8%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三)拨付程序:

1.项目初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等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达到扶持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项目是否完工投产进行现场核验,并重点审核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手续;

(2)项目节能评审手续;

(3)项目用地、规划建设手续;

(4)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验收手续;

(6)项目水土保持手续。

2.第三方评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初审通过后的项目推送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投资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3.联席会议审定。审核报告出具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会议,集中研究确定扶持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4.资金拨付。专项扶持项目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至项目单位。

五、其他说明

1.政策推行“免申即享”模式。要求各项目责任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对达到扶持条件的重点项目及时告知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办法》(招政发〔2018〕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有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约定的项目,继续执行。生物医药产业按照《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关于加大工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试行)》(招政字〔2021〕18号)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享受市里有关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3.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联系单位:招远市发改局

联系人:王兴军

联系电话:0535-82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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