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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2-0112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3-07 成文日期: 2022-03-07
关键词: 招远市 加强 统计 基层 基础建设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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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字〔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我市统计基层基础现状与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切实提高基层统计能力和源头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全面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

(一)强化制度建设,提升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水平。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镇(街道)、村(居)统计机构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工作保密制度、统计人员考核等制度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等,规范开展企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二)实施标准化管理,促进基层统计机构标准化建设。

一是镇(街道)统计站要逐步实现“八有八化”,“八有”即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工作制度、有资料专柜,“八化”即统计机构网络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管理制度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统计基础法制化、统计服务优质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资料档案化。要保证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支付,要为统计工作配备专用的微机、打印机、电话、桌椅、档案柜和互联网专线。

二是镇(街道)统计站督促指导村(居)逐步实现“四有四化”,“四有”即有人员、有办公设备、有工作制度、有资料专柜,“四化”即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管理制度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统计资料档案化。

三是市统计局督促指导市直联网直报单位、镇(街道)统计站督促指导辖区联网直报单位逐步做到“五有五化”,“五有”即有机构、有专兼职人员、有办公设备、有制度、有资料专柜,“五化”即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规范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网络畅通化。

(三)健全基层统计台账。

一是各镇(街道)统计站要建立健全主要指标综合历史台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各镇(街道)统计站要督促指导辖区村(居)、“四上”单位按照《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统计原始记录的管理和保存,保证统计原始记录准确、连续、完整,确保数出有据;按照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推进电子台账在企业的应用,督促指导企业在“十四五”时期全面建成电子统计台账。

(四)做好资料管理。统计资料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调查表、汇总表、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及磁介质储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资料整理存档。

一是各镇(街道)统计站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历史档案资料,资料整理保持连续性完整性。每年进行一次资料整理归档。将辖区企业月度、季度基层报表装订,存期至少5年;年度报表、综合报表、分析报告长期保存;电子台账每年打印成册,存期至少5年。按报告期别和专业类别将纸质资料装订成册,电子资料制成电子文档,妥善保管。长期存档资料一式两份,镇(街道)档案室一份,统计站自存一份。

二是各镇(街道)统计站督促指导辖区企业按要求进行资料整理归档。月度、季度基层报表装订,存期至少5年;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年度汇总性统计资料,分析报告以及企业的筹建、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按报告期别和专业类别将纸质资料装订成册,电子资料制成电子文档,妥善保管。如有统计人员变更,要做好资料交接工作。

(五)加大市场主体培育,提升“四上企业”纳统质量。按照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招远市精准精细抓经济运行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要求,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育,推进市场主体和“四上”企业取得长足和突破性发展,实施小升规纳统网格化管理、部门和镇街联动、新增纳统企业奖补等有效措施,实现“四上”企业应统尽统。

根据方案要求,建立常态化“四上企业”培育和纳统工作机制,市统计局负责“四上”企业纳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业务指导,筛选建立“四上企业”储备库及准“四上企业”库,负责组织本系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料审核和程序申报;人社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税务局负责资料的提供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筛选、摸排、建档等工作。市统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列入“四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业主、会计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自觉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意识,积极申报“四上”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上”单位管理规定,加强对达标“四上”企业的申报业务指导和服务,开展对新纳统企业相关统计业务培训。镇(街道)统计站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提高企业统计业务的规范性,确保数出有据。

(六)推进数据处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应用水平,把统计信息化纳入各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培养和充实技术人才,加强对基层统计信息化的支持保障,规范整合信息化基础设施,优化完善镇街统计网络建设,保证各级统计网络的稳定畅通。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树立大数据思维,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提高统计信息整体利用效率。探索创新统计数据获取方式,提高通过互联网、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记录等获取统计信息的能力,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积极推进联网直报企业财务报表自动有序转换生成统计报表,提高统计生产效率。广泛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统计信息,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强化统计传播力度。

(七)全面夯实抽样调查基层基础,切实提高抽样调查数据质量。随着规模以下抽样调查范围的不断扩大,样本单位的不断增加,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从人员力量、相关制度建设、调查经费等方面夯实抽样调查基层基础,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各镇(街道)要推动建立规模以下抽样调查辅助调查员制度,切实解决抽样调查经费短缺和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

(一)强化市级统计力量。要进一步加强市级统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等规定。要根据统计任务变化,充实专业人员力量,健全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增加统计执法力量,保证持证执法人员达到2人以上。开发区要根据工作任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充实镇(街道)统计力量。明确机构充实力量。各镇(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加挂统计站牌子,配备两间以上的办公用房,单独办公,设置镇(街道)统计工作岗位,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2018〕43号)的要求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其中基本单位在700家以内的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应不少于3人,700-1500家的应不少于4人,1500家以上的应不少于5人。统计人员的增减应当与辖区内基本单位数量、人口规模变动保持一致,各镇(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市统计局同意,提前一个月上报备案材料并做好工作交接。出现人员空缺的,应当及时补充到位,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三)配齐村居(社区)统计力量。各村(居)要明确1-2名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积极推动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村(居)统计网络。建立统计人员电子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卡,打印装订归档。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变更时,要向镇(街道)统计站备案。对村(居)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报酬;对协助参与全国、全省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烟台市重大统计调查的非财政供养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四)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力量。各企事业单位要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与统计调查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严格按照《统计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四上”单位要持续强化对统计台账的建立完善工作,加强对统计原始记录的留存和保管,严格遵守统计报表制度各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和上报各项统计数据。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政府统计机构,并按照“先交接后调动”原则,提前确定接任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后离岗。

各镇(街道)要督促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按照《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四上”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小型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统计站,并按照“先交接后调动”原则,提前确定接任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后离岗。各镇(街道)统计站要建立辖区“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电子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卡,打印装订归档。

三、着力提升基层统计队伍素质

要健全基层统计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争取专项统计培训经费,以统计制度方法、报表填报流程、指标计算方法、数据审核要点等统计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为主要培训内容,积极组织政府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尤其是新上岗统计人员参加国家、省、烟台市及我市统计机构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扎实、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基层统计干部队伍。

镇(街道)统计站要健全基层统计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争取专项统计培训经费。及时了解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入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

一是开展入职培训。变更镇街、村(居)、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可以集中培训,也可以一对一培训。

二是开展常规培训。市统计局每年举办1-2期镇(街道)业务骨干培训班。镇街统计站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针对辖区村(居)委会、企业的统计培训。针对平常报表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使辖区统计人员熟练掌握各类统计调查表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报送时间、报送渠道等规定。同时,要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相关专业知识、企业升规纳统、统计分析调研、统计信息化技术等培训。

三是创新培训方式,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网络培训与传统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培训。大力加强网络培训的组织实施,提高网络培训效果。各镇(街道)统计站要利用好山东省统计干部网络培训平台的“统计微课”、“培训课件”、国家统计网络培训平台等栏目,选取适合基层统计人员的优质培训课件,组织政府、企业统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尤其是新上岗统计人员,做到人员培训全覆盖。

大力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构建以对数据质量负责为核心的特色统计文化,在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

做好省级、烟台市级“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的选拔工作。在镇街统计站、村居统计人员、辖区企业中培育选拔基层统计先进典型,调动基层统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基层统计人才的选拔工作中,所在统计机构被评选为基层典型示范单位的人员将被优先考虑。逐步开展我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由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共同制定市级“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继续推进“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统计高级职称制度。

四、严格依法开展部门统计工作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统计职能,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告知本部门统计人员调整变化情况。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完善行业统计调查体系,依法开展全行业统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各部门统计人员积极参加市统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法律法规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部门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各级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按法定程序到统计部门审批,防止重复调查,避免数出多门。

实行部门统计资料报备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在政府部门间共享,并及时抄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各相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时,凡涉及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备。建立部门间统计联席会议机制,畅通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渠道,加强对统计改革发展中突出问题的研究,推动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整体利用效率。探索构建镇(街道)“一站多点”联动模式,促进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五、切实加强统计法治建设

(一)坚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统计活动、干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烟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纳入党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执法力量,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统计执法队伍。

(三)深化统计信用建设。加快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人员信用档案,强化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

六、建立健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加大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工作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推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强大合力。镇(街道)制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征求镇(街道)统计站的意见。

(二)夯实经费预算保障。各级要持续加大对基层统计工作的财政投入,对各类普查调查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撑,将村居(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辅助调查员的劳动报酬等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持基层统计部门改善办公条件、配备硬件设施,鼓励基层探索购买统计服务以弥补基层统计力量的不足,将购买统计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完善督查考核保障。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完善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列入政府督查事项。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的要求,采取镇(街道)全面自查、市级重点抽查的方式,确保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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