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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2-0190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减灾,老龄工作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5-07
发布日期: 2022-05-09 有效性: 2027-06-01 有效
关键词: 招远市 养老机构 综合 监管 办法 统一登记号: ZYDR-2022-0020001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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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字〔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分类施策、加强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是养老机构信息归集的平台,为政府补助(补贴)资金发放、服务质量监管等提供依据。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章 监管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协同共治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将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负责引导和支持辖区内养老机构规范运营。按照职责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属地管理职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八条 养老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不断提高照护服务、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的能力和水平。

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养老机构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与有食品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签订外包协议。在本区域发生疫情,要求养老机构进行封闭管理时,养老机构的餐饮服务应全封闭管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在市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巡查,每月将巡查情况形成整改报告。

养老机构要积极回应服务对象诉求,接受服务对象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养老机构遭受自然灾害,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按规定向镇(街道)、市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九条 做好登记与备案衔接,逐步实现登记与备案同步,及时将已登记的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对已登记的养老机构,市民政部门应自备案申请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登记或未提出备案申请的但已经开展服务的养老机构,市民政部门应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立即停止服务,并依法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市综合执法部门,由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关停、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不应在三合一等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建筑进行养老服务规划。

第十一条 督促指导养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信息公开、服务人员考核奖惩、服务纠纷处理等方面制度,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配备相应服务人员。加强对养老机构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引导养老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市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单位抓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养老机构应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经代理人及同房间其他老年人同意后,可在房间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录制并保存视频。相关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七)通过提升服务的质量,保障入住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上岗前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养老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押金、会员费、预付款等预收资金。养老机构将接收的政府补助(补贴)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和标准。政府补助(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加强养老机构财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养老机构申领使用政府补助(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申领使用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助(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项目、重大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力度。

第十六条 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养老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查处利用养老机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以及擅自改变社区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行为。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完善养老机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养老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第十七条 引导养老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督促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八条 推行市、镇(街道)联动和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市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及安全工作检查机制,联合市级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对养老机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每月实施专项检查。各镇(街道)每月对辖区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疫情防控、财务管理、服务质量、老年人生活质量等工作进行检查。

各部门、各镇(街道)每季度将检查情况结果反馈到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制定养老机构百分考核办法,每季度对各机构进行综合打分排名,排名、抽查检查结果、养老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每季度在金都招远网上进行公开,作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依据。

第十九条 根据养老机构排名和存在问题情况,实施精准监管,将存在问题较多、排名较低的养老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问题较少、排名较高的养老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优惠政策时,优先予以考虑和扶持。

第二十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检查养老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逐项分析研判,督促养老机构加强整改。

市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协助市民政部门督促养老机构做好隐患整改工作。相关部门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市民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星级评定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日。

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考核表

             2.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考核表

             3.养老院服务机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考核表

             4.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考核表

             5.养老服务机构燃气安全考核表

             6.养老机构百分制综合考核办法

17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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