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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407B/2023-0382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减灾,其他
发文机关: 招远市民政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26 成文日期: 2023-10-26
关键词: 招远市 殡葬 惠民 政策 实施办法 有效性: 2026-10-26 有效

招远市民政局 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招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招远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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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民〔2023〕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招有关单位:

现将《招远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招 远 市 民 政 局   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招 远 市 财 政 局

2023年10月26日


招远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烟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殡葬改革的意见》(烟办字〔2020〕10号)及烟台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关于《烟台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民〔2023〕14号)要求,在2021年《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招远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招政办字〔2021〕26号)基础上,为群众办好身后事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一)具有招远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且在市殡仪馆火化或具有招远市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就地办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在招远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市殡仪馆火化的非招远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非法收养的除外);

2.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3.救助管理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4.驻招部队现役军人;

5.驻招大中专院校非招远户籍学生;

6.公安部门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7.已办理居住证的来招务工人员;

8.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惠民服务项目及免费标准

1.遗体本地接运。在招远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招远市普通型专用殡仪车进行的遗体接运。专用殡仪车是指由市民政、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认证的遗体接运专用车辆。专用殡仪车辆接运费平均280元/具(包括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火化和火化后送回骨灰)。

2.遗体存放。在市殡仪馆使用普通冷藏柜存放遗体3天及以内,3天遗体普通冷藏费360元(5元/小时)。

3.遗体火化。市殡仪馆使用环保拣灰火化炉对遗体进行火化,遗体火化费580元/具,消毒费50元/具。

4.骨灰免费寄存(1年)。骨灰在市殡仪馆寄存1年60元/盒。

5.骨灰盒。殡仪馆提供的基本型骨灰盒300元/个,骨灰袋等零星丧葬用品50元/具。

6.节地生态安葬。在指定区域实行骨灰撒海、撒散、深埋不 留坟头等不保留骨灰或永久性存放骨灰的安葬方式。骨灰撒海或撒散的,烟台市、招远市财政奖补逝者家庭1000元;骨灰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入土、不保留标志的,烟台市、招远市财政奖补逝者家庭800元;骨灰永久安放在骨灰堂、墙、塔、廊、壁等骨灰格位中无其他标志物的,烟台市、招远市财政奖补逝者家庭300元(骨灰安放在市殡仪馆骨灰堂的可直接抵顶安放费用)。

三、办理程序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费对象,经办人凭村(社区)、镇(街道)或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招远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一)》(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户籍证明或注销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的人员,且无法查明身份的,需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3.逝者为驻招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或《学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逝者为驻招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及《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无名遗体,需提供招远市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通知书。

免费对象原则上由招远市殡仪馆提供服务,在户籍地或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以外死亡的,可就近或回户籍地接受殡葬服务。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经办人根据市民政部门发布的生态安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和定点安葬区域等,自行选择生态安葬类型、定点服务单位和安葬场所,填写《招远市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附件3),

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遗体火化证明、安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其他特殊情况去世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5.经办人银行卡复印件。

定点服务单位对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报村(居)、镇(街道)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发放。

四、结算方式

1.招远市内免费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市殡仪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直接由市殡仪馆予以减免。对未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不退款、不折现、不跨项目抵顶。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承担。

2.对招远市在外地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免费对象。6个月内丧事承办人应持规定的免费申请材料、遗体火化证明、殡仪馆发票原件以及费用明细单据,到招远市殡仪馆申请办理《招远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二)》(附件2),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免费资格后,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在不超过招远市惠民服务项目和标准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3.服务对象在招远市死亡,但在外地火化遗体的,不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五、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金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每月按照实际申报人数审核后拨付至市殡仪馆。

(二)加强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核拨惠民殡葬减免费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伪造、借用他人证明材料骗取惠民殡葬资金的行为,凡虚报、套取惠民殡葬减免资金的,由相关部门限期责令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镇(街道)和殡仪馆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档案保存管理。殡仪馆、公墓要加强殡葬业务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整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山东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组织实施

1.本办法由招远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招远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2.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之前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招远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一)

2.招远市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二)

3.招远市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详见附件:关于印发招远市基本殡葬惠民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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