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承办科室 | 备注 |
1 | 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森林火灾预防和早期处置措施落实情况。2.森林防火能力建设推进情况。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国务院541号令发布,2008年12月国务院令541号修改)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现场检查 | 每年抽查不低于5%;按照规定做好日常检查。 | 防灾减灾科 | |
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监督检查 | 1.单位业务手册建立情况;2.资质单位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建立情况;3.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参加地质灾害危除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立业务培训情况。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资质单位的5%,每年抽查1次 | 防灾减灾科 | |
3 |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 1、测绘资质资格条件符合情况2、测绘业绩和项目合同履约情况3、测绘质量保障体系和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4、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情况5、测绘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6、遵守测绘法律法规情况7、结合日常监管需巡查的其他内容 | 1.《测绘法》第四条。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 | 现场检查 | 不低于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单位总数20% | 测绘和地理信息科 | |
4 | 海域使用 的监督检查 | 1、海域使用权人是否依法取得了海域使用权证书,并按照批复的内容、位置、面积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中的施工方式进行建 设;2、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 复的用途和性质运营项目;3、监督检查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域使用执法巡查情况及案件查办情况,包括执法巡查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案件查办是否及时和规范等。 |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 年 10 月通过)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 实地核查、 书式检查、 网络监察 | 随机不定向抽查 | 海监大队 | |
5 | 对进出渔港船舶的安全检查 | 对船舶进出渔港登记、报告和渔船固定港的检查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并接受监督检查。渔业港口水域外的渔业船舶,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察 | 随机不定向抽查 | 海监大队 |
索引号: | 11370685004267271L/2023-03573 | 成文日期: | 2023-06-23 |
发布机构: |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