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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28XC/2023-02579 成文日期: 2023-06-30
发布机构: 招远市住建局 组配分类: 事项清单

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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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注册建筑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注册建造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是否依法使用公用部分,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7月通过)第四条。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资料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项目现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条。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三条。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9.《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10.《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相关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工程建设活动相关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各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6.《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三条。7.《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估价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提交开业报告;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年12月)第四条。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住房保障部门权力和义务的落实情况;检查公租房动态管理情况;检查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辖区内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城市房屋安全情况

城市危险房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修改)第五条。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三条第二款。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相关工作情况,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及保护、维修情况

对有关单位、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八条。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违规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禁止行为

未纳入施工许可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报批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报批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和历史建筑保护情况检查

市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行为是否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市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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