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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335J/2023-02170 组配分类: 社会建设
发文机关: 招远市公安局 承办单位: 招远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3-07-10 15:03:22 成文日期: 2023-07-10
编号: 第 68 号 会议编号: 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68号:关于“关于解决装修噪音扰民的建议”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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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装修噪音扰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是全面排查,理清底数。各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小区装修噪音扰民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清出底数建立噪音扰民治理工作台账,逐一进行清查登记整改管理。

二是压实责任,联合整治。各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员会明确主体管理责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规范装修时间,降低噪音分贝。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情形,按照部门各自职能,依法严厉查处。

三是强化宣传,浓厚氛围。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员会要运用标语、宣传栏、微信群、一封信等多媒体方式进行大力宣传,使居民业主对装修噪音扰民的危害及影响家喻户晓,宣传内容及资料留档备查,抽查每个小区宣传普及率需达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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