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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271L/2024-10474 成文日期: 2024-10-21
发布机构: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非法占用、破坏温泉街道南五里村土地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0-2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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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张祥涛非法占用、破坏温泉街道南五里村土地
行政相对人名称张祥涛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706**********063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招自然资规罚字〔2024〕23号
违法事实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南五里村72号村民张祥涛,在未得到土地主管部门许可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开始,在其租用的温泉街道南五里村30多亩地块上建设砖混房屋、鱼池、假山、钢结构阳光房,构成违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的事实。经现场勘验:土地现状地类和面积为旱地281平方米、田坎47平方米、果园4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罚依据张祥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破坏土地行为。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违法程度严重、《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6项违法程度较重、第168项违法程度较重、《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招自然资规〔2021〕11号)的规定
处罚内容1.责令张祥涛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温泉街道南五里村凉亭20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砖混房屋即砼房94平方米、钢结构阳光房即钢房8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温泉街道南五里村村民委员会;2.责令张祥涛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拆除违法占用的温泉街道南五里村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凉亭、砼房、钢房);3.责令张祥涛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破坏的温泉街道南五里村土地上的鱼池和假山的改正与治理,并恢复原种植条件;4.对张祥涛非法占用、破坏温泉街道南五里村土地的行为进行罚款,耕地按照每亩40000元标准处罚,并处9倍复垦费;2021年9月1日前占地的砼房和钢房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罚,2021年9月1日后占地的凉亭按照每平方米800元处罚。张祥涛非法占用、破坏温泉街道南五里村土地的罚款额为:39×(1-0.144)×0.0015×40000×9+20×800+94×30+83×30=39337.36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叁佰肆拾柒元叁角陆分(¥39337.36元),限张祥涛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按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叁佰肆拾柒元叁角陆分(¥39337.36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金额39337.36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1
公示截止期2027.10.21
处罚机关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68500426727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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