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支付比例为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
参保人年度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