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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91370685865253998L/2024-05800 成文日期: 2024-04-03
发布机构: 招远市烟草专卖局 有效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招远市烟草专卖局副主任科员樊海滨同志解读《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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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招远市烟草专卖局印发《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市烟草专卖局副主任科员樊海滨同志对《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进一步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采取“线性回归法”科学测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通过建立“市场单元”“容量测算”“布局模式”三个标签池,综合运用市场单元划分、布局模型匹配、繁荣指数调节等要素协同布局的方法,建立以市场单元为基础的县级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模式。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经过反复调研论证,修订完成了《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问:《规定》是依据哪些文件起草的?

答:《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区(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模板)>和<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县级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编制操作手册>等文件的通知》(鲁烟专〔2023〕 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问:《规定》主要解决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采取“线性回归法”科学测算,摈弃人为因素,按照历史规律客观科学的测算县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

通过建立“市场单元”“容量测算”“布局模式”三个标签池,综合运用市场单元划分、布局模型匹配、繁荣指数调节等要素协同布局的方法,建立以市场单元为基础的县级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模式。

二是增加关于市场单元轮候排序制度的规定,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为严格执行轮候排序制度,借鉴其他省市具体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适合山东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轮候排序适用程序和规则,利用好零售许可轮候登记数据,对辖区轮候状态实时监控,避免人为因素导致排队轮候异常问题出现,确保轮候排序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对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当市场单元内出现人口数量大幅下降、城乡拆迁等变化导致卷烟消费需求大幅下降,尽管办证数量仍未达到规划数量,为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意竞争,经烟草部门综合评估后,予以许可数量冻结,不再核发新的许可。反之,当市场单元内人口数量大幅上升、城乡新建小区等变化导致卷烟消费需求大幅增大,规划数量远无法满足需求,经烟草部门综合评估后,应急性增设新的零售点。对于调整的市场单元烟草专卖局将及时通过相关渠道对外公布。

问:《规定》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答:(一)对轮候排序工作制定了相应工作标准。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二)对应急性增设和保护性冻结做出了具体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市场单元可进行应急性增设:

1.市场单元内受县级以上政策法规影响、重点扶持项目或社会发展需要新设卷烟零售点的;

2.市场单元内卷烟零售户毛利、销量在一定时间段内连续高于同类市场单元均值达到一定条件的;

3.由于市场单元内新建居民小区、工厂等因素导致市场单元人口增长超过上年末户均服务人口标准一定比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市场单元可进行保护性冻结:

1.市场单元内卷烟零售户毛利、销量在一定时间段内连续低于同类市场单元均值达到一定条件的;

2.由于市场单元内拆迁、改建、工厂搬迁等因素导致市场单元人口总数下降幅度达到一定比例的。

(三)对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的有扶政策进行修订首次申请且持证(残疾证、烈士证、退役军人证)本人实际经营的(本人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间距限制执行间距标准的70%。纾困、优抚对象以扶持条款取得的卷烟零售许可证不得变更。

(四)对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的情形进行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4)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 18106-2021)中型超市规模以上面积要求,经营面积在2000m2以上(含)的。

上述情形所设零售点不作为市场单元规划数量,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新办核查的距离参照物。

(五)修订幼儿园周围不得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标准。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间距100米以内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增设对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规定。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对固定经营场所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八)对具备商品售卖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九)增加《招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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