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李效辰 | / | / | 招文综罚字 〔2024〕 OO1号 | 经营 | 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微信朋友圈宣传旅游线路招徕游客,并于2024年3月组织游客到淄博齐山风景区开展一日游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陆拾元整(2860)元。 | 2024年5月23日 |
| 索引号: | 1237068577974757XK/2024-10481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 发布机构: | 招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