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信息公开 > 重点民生信息 > 社会福利 > 养老服务 > 政策措施 > 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370685004267407B/2024-07795 成文日期: 2024-07-22
发布机构: 招远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本级文件】关于建立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7-22      浏览量:

字号:

各镇、街道:

为满足困难失能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和机构相协调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照护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刻领会和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共同监督”的原则,以保障老年人群体中的困难、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为重点,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多层次、多类型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坚持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原则,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良性竞争,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2.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3.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年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4.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原则。

5.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三、服务对象

招远市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服务:

(1)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2)80周岁以上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2和3的低保人群;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4)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

服务对象只能按照以上一类标准申请服务,不得重复申请。

四、服务标准(依次对应上述人群)

(1)每人每月300元;

(2)每人每年400元;

(3)依据供养人员自理能力情况不同,分别为完全不能自理老人每年600元、半自理老人每年400元、完全自理老人每年200元;

(4)每户每月300元;

服务标准根据政策变化随时调整。

五、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方面:助餐、助浴、助行、助洁、洗头理发、衣服洗涤等服务。

2.医疗保健方面:血压测量、康复护理指导等服务。

3.家政方面:安装维修家具家电、清洗、疏通及其他家政类服务。

4.精神慰藉方面:精神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

5.其他方面:文化娱乐、适老化改造等服务。

六、服务人员要求

1.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

2.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3.遵纪守法,信守职业道德,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具有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

4.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5.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

七、监督与管理

1.建立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对购买服务条件发生变化(包括服务对象死亡、低保资格注销等)的,应及时停止服务。

2.各镇(街)民政窗口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好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

3.购买服务合同实行绩效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对承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和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

4.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冒领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如果需要下载附件,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在手机上打开本页面后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