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专栏>政府文件数据库_招远市>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2024-07569 公文种类: 批复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09 成文日期: 2024-08-06
关键词: “招远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浏览量:

字号:

招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招远烈士陵园、齐山抗战烈士陵园

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

招政字〔2024〕13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公布招远烈士陵园、齐山抗战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请示》(招退役军人〔202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招远烈士陵园、齐山抗战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二、招远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招远烈士陵园勘测定界图(所在图幅号:4136.400-533.000)红线基准线为界,西北至城西史家仓库,东北至丁家庄子村耕地邻西山动物园,东南至温泉路,西南至园林管理所房屋,面积为141828.11平方米。

三、齐山抗战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齐山抗战烈士陵园勘测定界图(所在图幅号:4120.775-538.200)红线基准线为界,西南至小广场西南角,东南至坡下小广场东南角,东北至70米独立黑松树,西北至纪念台基座西北角,面积为2769.89平方米。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持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防止陵园被非法侵占。

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批复。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政策

留言板

政策咨询
您可以通过查看政策解读材料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拨打下方的政策咨询电话,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咨询,您也可以点击“我要问”提交线上咨询申请。 我要问
如果需要下载附件,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在手机上打开本页面后进行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