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王英彬非法占用辛庄镇北截村土地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英彬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证件号码 | 3706***********01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招自然资规罚字〔2025〕1号 |
| 违法事实 | 王英彬,在未得到土地主管部门许可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擅自在辛庄镇北截村村东土地搞建设、经营项目,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经现场勘验:土地现状地类和面积为村庄(建设用地)4706平方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 处罚依据 | 王英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
| 法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违法程度轻微:“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其他农用地的,罚款为每平方米15元至25元”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1.责令王英彬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辛庄镇北截村470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辛庄镇北截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王英彬非法占用的辛庄镇北截村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王英彬非法占用辛庄镇北截村土地的行为进行罚款,按照每平方米15元标准处罚。王英彬非法占用辛庄镇北截村土地的罚款额为:4706×15=7059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柒万零伍佰玖拾元(¥70590.00元),限王英彬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按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人民币柒万零伍佰玖拾元(¥7059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罚款金额 | 7059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8.1.20 |
| 处罚机关 |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70685004267271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