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44个)
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
招远市科学技术局
招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招远市公安局及所属机构、派出机构
招远市民政局
招远市司法局
招远市财政局
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远市交通运输局
招远市水务局
招远市农业农村局
招远市商务局
招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招远市卫生健康局
招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
招远市审计局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远市统计局
招远市林业局
招远市医疗保障局
招远市档案局
招远市国家保密局
招远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招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招远市消防救援大队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
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
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
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
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个)
招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招远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个)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相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履行执法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