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2、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3、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4、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5、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执法权限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以下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统计工作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9.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1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1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13.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14.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1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1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二)全国经济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三)全国农业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全国人口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的;2.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其他统计违法行为:1.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3.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六)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违法行为:1.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3.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5.《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四、执法程序
详见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事前公开>程序流程图
五、监督途径
投诉地址:泉山路27号1号楼423室
投诉电话:0535-8213625
信函投诉:泉山路27号1号楼423室
邮编:2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