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摘自《招远市202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招远市户籍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到市教育和体育局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经审查同意的可延缓一年入学,已经延缓一年入学的儿童,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