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招远市公安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
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五)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七)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八)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禁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四、执法程序
详见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事前公开>程序流程图
五、监督途径
(一)申请行政复议:招远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二)提起行政诉讼:招远市人民法院。
投诉电话:0535-809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