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渔港经营活动,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等合法权益,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号)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渔港港章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农函字〔2024〕121号)要求,结合招远渔港实际情况,我局研究起草了《招远渔港管理章程(征求意见稿)》,按照《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1月29日,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点击“我要提意见”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2.电子邮件:15215355225@163.com;
3.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招远市初山路1号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渔业监督监察科,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4.联系电话:0535-8068512(公示期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9日
《招远渔港管理章程(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0月29日至 2025年11月29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1日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持续加大对渔港建设与维护的投入,但相关工作的开展一直缺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为适应渔业发展的新形势、提升渔港现代化治理水平,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招远渔港管理章程》(以下简称《港章》)。该章程旨在规范渔港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渔港管理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决策依据
《港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号)、《关于加强渔港港章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农函字〔2024〕12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
《港章》共包含十一章五十条和一个附件,聚焦渔港概况、渔船管理、渔港管理三个环节。
一是描述了渔港的地理位置、海域面积及控制点坐标;明确了各单位相关管理职责。招远渔港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滨海新区北部沿海,地处淘金河西南岸,距招远市辛庄镇中心2公里,距大莱龙铁路招远站4公里,距荣乌高速入口14公里,距龙口港25公里,水陆交通便利;港区陆域面积11.5038万平方米、水域总面积为32.5515万平方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港区的生产经营秩序,具体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的维护、环保设施的配备、码头功能区的划分、停靠泊位的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的调度以及船舶和人员作业的监管等职责。此外,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辛庄镇政府则履行本港的属地管理职责。
二是规定了渔船进出渔港及渔船进港后相关作业要求。渔船须通过“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报告动态,进港后、出港前需在指定泊位登记,港务核验渔船证书、船名、船员配备等信息,不合格者限制离港。渔船进出港时应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需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需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需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必须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时,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或小艇时可采用尾拖方式,并确保拖缆牢固。停泊时服从港务调度,留足紧急疏散通道,单船单锚或多船并排单锚系泊,停泊期间留足值班船员并保持通信畅通。渔获物需箱装/袋装上岸,使用起重机械(吊车、叉车)或明火作业(电焊、气焊)须向港务报备;禁渔期内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港,禁止向其供油、供冰。
三是明确了渔港经营规则、经营主体等;规定了在港生产应当遵守的安全作业规定及渔港环境保护职责;明确了港务管理机构等各方主体(人)在遇到各类应急事件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承担的责任;同时,规定了通航安全、码头作业、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禁止与限制性规定。具体而言,在渔港经营规则方面,明确了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以及从事渔港经营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范,确保渔港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渔港环境保护职责则包括对渔港水域、岸线及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如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处理排放标准,渔港垃圾的收集和处置规定,以及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态环境的具体措施。在应急事件应对方面,明确了港务管理机构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在遭遇自然灾害(如台风、风暴潮)、渔业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治安突发事件等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人员疏散、损失评估和善后处理,并依法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责。此外,针对通航安全,禁止无证船舶进入渔港水域,限制超载、超速航行行为;码头作业方面,禁止违规装卸危险货物,限制在非指定区域进行船舶维修和拆解;环境保护领域,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废弃物和排放超标污染物;治安管理方面,限制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渔港核心区域。这些禁止与限制性规定,共同构成了保障渔港安全、有序、可持续运行的制度基础。
四、关键词诠释
1.渔港:是指区域范围内经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的专门为渔业船舶提供停泊、避风等安全保障和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等生产服务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其陆域范围、水域范围和渔港设施。
2.渔船:渔船是用以捕捞和采收水生动植物的船舶。也包括现代捕捞生产的一些辅助船只,如进行水产品加工、运输、养殖、资源调查、渔业指导和训练以及执行渔政任务的船舶。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渔业监督监察科周志伟
联系电话:0535-806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