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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335J/2025-04426 成文日期: 2025-10-30
发布机构: 招远市公安局 组配分类: 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招远市公安局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5-10-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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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公安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市公安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公安消防、公安边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设施领导和指挥。①贯彻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公安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公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公安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②掌握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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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负责全市“110”报警受理,并根据具体警情调度指导下属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

1.《山东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五条:有警不接、指挥不力、出警迟缓、处置不规范等行为的、不按规定程序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接处警工作属接警单位(派出所、巡警等)负责,以下部分删除(因处警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证据管理不善,造成证据丢失、损毁,导致案件无法依法处理的;着装不规范,影响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携装不落实,造成警情处置不力,民警因此受到伤害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110”社会联动工作,协调处理“110”报警平台反映的非公安管辖警情。

⑤根据上级公安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负责全市范围紧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⑥组织实施公安科技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3负责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和事件的侦破处置及隐蔽工作职业化、社会化建设;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组织情况及其动态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究拟定对策;负责侦办处理危害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案件。⑦负责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组织动态信息的收集以及对策研究,并采取应对措施。    1.《刑法》(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

2.《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⑧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维护国家安全工作,负责删除(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调查。
⑨负责打击处理法轮功等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邪教组织。
4负责公安侦查工作;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
    1.《刑法》(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2.《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因此项工作由法制大队负责,删除(负责对批准逮捕案件的预审工作。)
!负责对全市重特大案件侦破工作。
 -负责反恐案件侦破和扫黑除恶工作。负责对恐怖组织、暴力恐怖案件的防范、侦查和处置工作。
⑬负责组织实施《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刑侦类共119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侦破工作。
5负责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禁毒工作;负责侦办重特大毒品案件;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查处工作。

    1.《刑法》(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第三百九十七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2.《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和购销管理办法》(2006年8月通过)第三十八条: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承担运输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工作。
^组织指导禁毒宣传工作;承担县级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车辆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1.《刑法》(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第一百一十七条: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国务院令[2001]第302号)第一章第二条: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2007]第439号)第三十九条:(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负责机动车及驾驶人员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车辆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第九十六条: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8月通过)第八十二条:(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露、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露系统密码的;(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7.《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年9月通过)第六十条: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第六十一条:(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露、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8.《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2012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56号)第三十一条: 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三十二条: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发放许可证照或者作出其他审批决定的;(二)对存在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的;(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五)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负责荣乌高速公路招远段交通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车辆登记管理工作
    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通过)第七十六条: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第七十九条: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11月通过)第八十四条:(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六)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活动的。

11.《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12月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组织车辆绕行分流和信息报告、发布等要求,影响应急事件处置的。

1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7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开展治安保卫工作。7负责对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管理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1.《刑法》(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

2.《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5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3.《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通过)第十九条: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4.《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八十五条:(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8负责拟定全市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派出所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9负责处置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工作。
:组织、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以及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指导、侦办全市重、特大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处突防暴工作;负责对恐怖组织、暴力恐怖活动的防范、处置工作。
7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全市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5.《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

6.《兵役法》(1984年5月通过,2011年10月修正)第七十条:(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7.《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国务院令[2006]第466号)第五十三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第九十六条: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1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2006]第 455 号)第四十四条: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1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2006]第 458 号)第五十六条:(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负责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和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全市治安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跨区域案件的侦破工作。打击黄、赌社会丑恶现象;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防治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户籍、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开展治安保卫工作。9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口岸签证、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务;按规定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1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令[2004]第421号) 第二十一条: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1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2007]第505号)第二十四条: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4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出处分。

15.《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5月通过)第十四条:(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六)故意泄露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16.《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2004年9月通过)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收受钱物、以权谋私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的。

1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0负责查处或协助查处涉及外籍人员和外资企业案(事)件;负责市内非法移民和难民的甄别事务;负责对人员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

B负责全市范围内日常治安巡查,检查、盘查过往车辆和可疑人员,查扣违禁品。
C承担征兵对象政治审查工作。
8负责全市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案件侦破工作D掌握全市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动态,与食品药品、环保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对策。    1.《刑法》(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2.《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删除此条,公安机关不参与任何食品安全管理)

3.《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4.《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案件的侦办,参与区域性的食品药品安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F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领域犯罪案件的侦办,打击全市非法围填海、采盗河砂违法犯罪行为,参与区域性的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G侦办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和环境大要案案件。
9负责全市经济犯罪案件侦破工作H掌握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翻作的情况,拟定预防、打击对策并组织实施。    1.《刑法》(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2、《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I负责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职务侵占、扰乱市场秩序案件和非法传销等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涉税案件的侦查工作。
10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及涉网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J开展互联网信息监控和处置,及时发现、处置网上反动有害信息和煽动破坏活动。    1.《刑法》(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

2.《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K拟定全市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收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电子数据的检验鉴定和分析认证工作。
L依法防范和查处主要违法犯罪活动在信息网络中实施的违法犯罪,协助查处利用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
M开展网上舆情控制工作,有效防止网上恶意炒作影响社会稳定。
N监督、检查、指导国家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网络与安全信息通报工作。
11负责查结或承办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应诉、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负责对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对批准逮捕案件的预审工作。O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公安执法工作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执法情况;负责全局行政案件的日常审核、检查;;负责对批准逮捕案件的预审工作。    1.《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通过,2014年1月修订)第九十六条: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

2.《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主席令第16号)第三十六条: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第三十七条: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3.《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P负责查结或承办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应诉、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Q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开展警察法学研究和普法教育活动。
12依法承担县级公安机关的执行刑罚管理招远市看守所、招远市拘留所。R负责刑事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监管工作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余刑五年以下,不便移送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的留执行劳动改造工作。    1.《刑法》(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正)第四百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

2.《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S负责在押人员的法制教育、余罪深挖等工作。
T负责被行政拘留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转化工作。
13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U贯彻落实国家、省和烟台市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消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

    1.《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一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七十九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V加强消防队伍和能力建设。制定灭火作战预案,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训练和实战演练,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14承担全市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W承担全市火灾扑救工作。    1.《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第七十一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七十九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通过)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X承担全市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露、道路交通安全、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承担全市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Y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工作。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及临时封查、传唤等强制执行措施。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通过)第三十六条: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通过)第四十四条: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Z依法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对火灾隐患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指导全市消防宣传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社会化消防队伍建设。
15组织实施沿海边防辖区的治安管理;负责全市海上公共执法、海上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参与海上抢险救援;负责打击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参与海防工作区、管辖海域的反恐怖和处置突事件工作。[负责并组织全市沿海地区边防治安及海上治安管理、警戒巡逻工作,打击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办理“三类六种”刑事案件),发放出海边防证件,签发边境通行证,参与海上抢险救援。     1.《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2年2月通过)第三十六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利用职权索取贿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6负责公安信访工作受理各类涉及公安工作信访事件。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通过)第四十一条: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第四十二条:(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第四十四条: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2.《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8月通过)第三十八条:(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住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五)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一条: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构成犯罪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7负责城区治安巡逻工作,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了(增加依据:招政办发[2010]号)负责110接处警和巡逻工作;负责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暴乱、骚乱、恐怖活动和大规模流氓滋扰等重大治安案件和对抗性强的群体性事件。    1.《刑法》(1979年7月通过,1997年3月修订)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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