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招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应急预案体系。全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镇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镇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指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镇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3.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应急领导小组)是全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组长由党委书记、镇长担任,成员由镇班子成员、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对全镇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决定和部署全镇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二)办事机构。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应急中心)是镇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2)指导全镇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3)组织编制、修订《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组织指导全镇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5)负责镇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6)承办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
(三)工作机构。镇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贯彻落实镇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镇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专家组。镇应急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可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整合资源,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一)预测和预警
1.信息监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各类风险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镇应急中心和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2.预警级别及发布。依据预测分析结果和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对可能发展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镇政府将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准确地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预警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镇党政办是受理报告的责任主体。
(2)报告时限和程序。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镇政府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政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及时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2.先期处置。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镇政府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具体可按照《应对法》第四十九、五十条采取应对措施。如上级派出指挥人员及时移交指挥权。
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镇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立即启动部门应急响应,经镇分管负责人批准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启动预案。
4.指挥与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由镇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镇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后,镇政府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有关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镇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移交市政府成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5.应急联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6.应急结束。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由其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三)恢复和重建
1.善后处置
(1)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2.社会救助
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调查与总结
(1)调查。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镇政府配合市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2)总结。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于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按照市政府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采取的工作措施;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发生的感人事迹;突发事件实际损失情况;类似突发事件安全防范措施等。
2.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保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由村、企业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财力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镇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镇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镇级预算。
(三)物资保障。镇农业、应急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保障处置与救援物资需要。
(四)医疗卫生保障。配合市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五)交通运输保障。镇公安派出所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对配备有镇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人员和交通工作优先放行。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镇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镇政府可对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六)治安维护。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七)通信保障。建立全镇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更新完善处置应急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市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二)宣教培训。制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培训规划。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考核,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培训达标上岗制度。深入开展应急知识“六进”(进机关、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突发事件预防处置、自救互救知识公益宣传,支持社会各界开展应急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在社会的普及率。
(三)考核奖励。定期组织对《金岭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镇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全镇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应对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预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