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政府补贴) | ||||||||
序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 | 文件名称 | 措施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内容和标准 |
1 | 2021.1.20 | 烟民〔2021〕6 号 |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 60周岁至99周岁低保老人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 60-79 周岁、 80-89 周岁、90-99 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80 元、100 元、200 元生活补贴,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 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各街道(园 区)办事处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 60、80、90 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每月 6 日前报区民政局当月发放人员明细,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 2-3 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80 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办理程序如下: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街道(园区)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审核。街道(园区)自受理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每月 6 日前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3.审批。各街道(园区)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 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
2 | 2018.5.23 | 烟卫〔2018〕9号 |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 一、提高低保标准。 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特殊家庭夫妇,每 人每月增发当地低保标准50%的低保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特殊家庭夫妇的认定。 二、购买家庭服务。 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失能和半 失能的特殊家庭每户每月提供不少于30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县 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申报,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失能半失能认定,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 三、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1)年满60周岁且无生活来源的 特殊家庭夫妇,优先入住所在户籍地政府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在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基础上,每年补助1200元/人。(2)有生活来源的特殊家庭夫妇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要独自承担所需养老费用,每年发放补助金1200元/人。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特殊家庭夫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个人申请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优先予以安排。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登记申报,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审核结果筹措资金并拨付卫生计生部门发放。 四、纳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将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特殊家庭夫妇全部纳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免缴年服务费。 五、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年满49周岁的特殊家庭夫妇,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组织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六、执行医疗救助制度。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特殊家庭夫妇住院,属于个人自费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当年住院救助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城乡低保特殊家庭夫妇住院,属于个人自费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患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甲类慢性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当年住院救助费用限额为3万元;其他特殊家庭夫妇大病住院费用,视其经济状况,将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纳入医疗或慈善救助范围。 |
3 | 2024.8.8 | 烟民〔2024〕43号 |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 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 养老服务产业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 (一)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 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建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补助对象为实际建设方。 2.补助条件 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 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认知障碍 老年人提供服务,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项 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补助范围 项目范围 (五)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运营补助 1.奖补范围 3.补助标准 4. 申报材料 项目范围 2.补助条件 1.项目范围 |
4 | 2023.1.13 | 烟民[2023]4号 |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 关于调整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 | 困难群众(城乡特困人员、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 |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 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1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35元(芝罘区调整为每人每月143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 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2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772元(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长岛综合试验区和昆嵛山保护区,下同)和699元(海阳市、莱阳市和栖霞市,下同),二档(半护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和349元,三档(全自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33元和211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3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85元。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1元, 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1元(芝罘区、长岛综合试验区调整为每人每月17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 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2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1元(长岛综合试验区调整为每人每月158元)。 以上救助保障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5 | 2024.12.9 | 烟政办发〔2024〕26号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产业 | 养老服务事业、产业 | 市民政局 | 1)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引导相关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积极吸纳退休医务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广泛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的志愿者队伍,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养老服务。(2)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到农村等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地区就业创业的人员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公益性岗位配置,上岗人员待遇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打造镇域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样板。到 2026 年底,组织打造一批镇域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样板,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择优确定 15 个乡镇(街道),予以每处不少于 30 万元奖补,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3)鼓励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建设运营普惠型养老机构。各区市应建成 1 处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普惠型公办养老机构。(4)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公益培训。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 ||||||||
序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 | 文件名称 | 措施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内容和标准 |
1 | 2024.8.8 | 烟民〔2024〕43号 |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 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 养老服务产业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 一、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一)补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 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 (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二)奖补条件:申请一次性入职补助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一)项目范围: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备案养老机构和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二)补助条件:(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 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仍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工作两年以上。(三)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000元、6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等级的补助只能申请一次。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补助、符合更高一级补助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 |
| 索引号: | 11370685004267407B/2025-05067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
| 发布机构: | 招远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