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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407B/2025-05067 成文日期: 2025-12-09
发布机构: 招远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本级清单】​招远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5-12-09      浏览量:

字号:

招远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政府补贴)

序号

发文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单位

文件名称

措施名称

扶持对象

实施部门

内容和标准

1

2021.1.20

烟民〔2021〕6 号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60周岁至99周岁低保老人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 60-79 周岁、 80-89 周岁、90-99 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80 元、100 元、200 元生活补贴,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 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各街道(园 区)办事处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 60、80、90 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每月 6 日前报区民政局当月发放人员明细,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 2-3 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80 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办理程序如下: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街道(园区)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审核。街道(园区)自受理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每月 6 日前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3.审批。各街道(园区)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 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2

2018.5.23

烟卫〔2018〕9号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一、提高低保标准。 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特殊家庭夫妇,每 人每月增发当地低保标准50%的低保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特殊家庭夫妇的认定。

二、购买家庭服务。 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失能和半 失能的特殊家庭每户每月提供不少于30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县 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申报,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失能半失能认定,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

三、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1)年满60周岁且无生活来源的 特殊家庭夫妇,优先入住所在户籍地政府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在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基础上,每年补助1200元/人。(2)有生活来源的特殊家庭夫妇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要独自承担所需养老费用,每年发放补助金1200元/人。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特殊家庭夫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个人申请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优先予以安排。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登记申报,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审核结果筹措资金并拨付卫生计生部门发放。

四、纳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将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特殊家庭夫妇全部纳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免缴年服务费。

五、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年满49周岁的特殊家庭夫妇,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组织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六、执行医疗救助制度。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特殊家庭夫妇住院,属于个人自费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当年住院救助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城乡低保特殊家庭夫妇住院,属于个人自费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患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甲类慢性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当年住院救助费用限额为3万元;其他特殊家庭夫妇大病住院费用,视其经济状况,将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纳入医疗或慈善救助范围。

3

2024.8.8

烟民〔2024〕43号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养老服务产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一)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 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建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补助对象为实际建设方。

 2.补助条件
(1)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
(2)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 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DB37/T  3587-2023)《特 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 标准规范;
(3)项目已投入使用,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经评 估达到2星级以上。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新建、扩 建床位每张补助12000元,改造床位每张补助5000元。
4. 申报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3)新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基建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认知障碍照护专区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 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认知障碍 老年人提供服务,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项 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区域设置、布局功能、环境布置、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 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等规定,按照“居家”理念, 着重打造温馨、舒适、安全的家庭氛围,个性化设置熟悉的生活 环境和怀旧场景。同一机构可设置多个照护专区,每个照护专区 应相互独立;
(2)照护专区入住老人应经专业机构认知障碍诊断确诊,或经MMSE评估符合认知障碍特征;
(3)机构应配备满足需要的医生、护士、护理员、社会工作者、营养师等具有专业资质的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上岗前均需通过认知障碍照护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且定期参加认知障碍照 护继续教育。护理人员与入住对象的配比应不低于1:3。每个照 护专区应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和1名经过认知障碍照护专业 培训、拥有照护计划制定能力的专业人员;
(4)机构应与入住老人签订认知障碍照护服务合同,积极 运用非药物干预疗法,制定专属照护计划,缓解老人的认知退化。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新建、扩建床位每张 补助10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改建床位每张补助5000元, 最高不超过7.5万元。
4. 申报材料
(1)认知障碍照护专区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认知障碍照护相关从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补助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企业、社会组织、 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 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 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 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 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DB37/T     3587-202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 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 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 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实际贷款额 和贷款期限,按照项目贷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 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单个项目一次性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此项目与特 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4. 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申请表;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 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 合同复印件;
(3)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4)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 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5)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等资料复印件。
(四)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 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 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 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 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3)入住老年人相关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和烟台市 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并及时更新;
(4)老年人信息档案应按照“一人一档一号”原则建档, 并妥善管理服务协议、评估材料等相关资料。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从获得上一次养老机构运营奖 补时间开始计算,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 及实际在院入住时间(入住不满15天不予补助,每年申请周期截 止至6月30日)进行奖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 元。结合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一星级养老机构1倍,二、 三星级养老机构1.1倍、四、五星级养老机构1.2倍差异化奖补。 鼓励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所需资金从运营补助中列支。
4. 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复印件,公办养老 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3)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  42195-2022)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入住中度、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花名册、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五)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运营补助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 供养设施(敬老院)。
2.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按照集中供养人数和各区市财力系数,每年统筹安 排资金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运营,用于特困人员供 养设施(敬老院)的更新维修、供暖、用水、用电等方面。
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运营补助和养老机构运营奖补 项目不重复享受,符合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 施(敬老院)按照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申请补助。
(六)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补助条件
(1)管理规范,经等级评定达到《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 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  2722—2023)所划分的一星级、二星 级、三星级标准;
(2)获得上一次运营奖补后,正常运营达到一年。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至三星级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分别给予每年3万、5万、7万元的运营奖补。
4. 申报材料
(1)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补申请表;
(2)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星级评定报告;
(4)奖补期间的服务记录以及日常运营、服务情况报告, 有申请意向的机构需每季度提报一次。
(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互 助服务为原则,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为农村老年人 提供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村级老年人公共服 务设施。不具备生活、居住功能的农村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中心、 老年灶等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管理规范,经等级评定达到《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 (DB37/T     3774-2020)所划分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标准;
(2)获得上一次运营奖补后,正常运营达到一年。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至三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分别给予每年1万、1.5万、2万元的运营奖补。

 4. 申报材料
(1)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
(2)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星级评定报告;
(4)奖补期间的服务记录以及日常运营、服务情况报告, 有申请意向的机构需每季度提报一次。
(八)老年助餐补助项目
为加快建立全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助餐供给 能力和服务水平,市级及以上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运营、餐 食配送服务、困难老年人就餐等方面给予财政支持。具体方案由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困难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根 据享受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重度失能及以上能力 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以机构养老服务的标准, 为其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
鼓励各区市对其他高龄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2.补助条件
(1)资质要求:
①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三星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及以上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建设20张及以上家庭养老床位;
②建设对象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服务对象长期居 住6个月以上,拟改造的住房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 础改造条件,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半径在中 心城区一般不超过15分钟,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确保 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
③服务对象为具有烟台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困 难老年人,经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_T 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及以上能力等级,优先保障分散供养特 困人员、经济困难老年人。
(2)建设要求: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居家失能老年人的评 估情况,按照一户一案的原则,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 行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 浴、感知类老年用品,安装紧急呼叫、语音或视频通话、生命体 征监测、感应报警等智能化设备。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 和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施设备应符合《居家养老家庭适老 化改造通用要求》(DB37/T  3095-2018)。
3.服务要求
(1)建设机构须为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不低于2年的质保期; 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须具备本地响应人员,实行24小时动态管理 和远程监控;
(2)建设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为同一家机构。
特殊情况不为同一家机构的需经区市民政部门批准,且建设机构 应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根据服务对象需求 变化进行改造,为服务机构提供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控提醒。
4.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每户家庭养老床位补助2000 元,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期间不能同时享受。
5. 申报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服务对象家庭住房产权证明、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确认表;
(4)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前后对比档案;
(5)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复印件。
(十)家庭养老床位社会化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为具有烟台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内的中度失能等级以上的居家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家庭养老床 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2.补助条件
(1)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三星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市 级及以上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运营20张及以上家庭养老床位;
(2)家庭养老床位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 (DB37/T  4581-2023);服务对象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中度失能等级以上的居家社会老年人,且自愿购买家庭养老床 位照护服务,年度消费不低于5000元;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服 务期在1年及以上;
(3)签约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居家照 护服务能力,制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报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须配置信息化系统,具有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能力,对 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及异常情况具备随时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4)家庭养老床位社会化运营奖补数额根据年度建设任务 安排,对申请总额超过年度工作任务的择优进行补助。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化家庭养老床位,按照每床每年补助 5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4. 申报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社会化运营补助申请表;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3)社会居家老年人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4

2023.1.13

烟民[2023]4号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

困难群众(城乡特困人员、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1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35元(芝罘区调整为每人每月143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 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2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772元(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长岛综合试验区和昆嵛山保护区,下同)和699元(海阳市、莱阳市和栖霞市,下同),二档(半护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和349元,三档(全自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33元和211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3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85元。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1元, 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1元(芝罘区、长岛综合试验区调整为每人每月17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 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2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1元(长岛综合试验区调整为每人每月158元)。

以上救助保障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5

2024.12.9

烟政办发〔2024〕2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产业

养老服务事业、产业

市民政局

1)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引导相关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积极吸纳退休医务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广泛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的志愿者队伍,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养老服务。(2)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到农村等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地区就业创业的人员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公益性岗位配置,上岗人员待遇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打造镇域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样板。到 2026 年底,组织打造一批镇域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样板,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择优确定 15 个乡镇(街道),予以每处不少于 30 万元奖补,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3)鼓励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建设运营普惠型养老机构。各区市应建成 1 处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普惠型公办养老机构。(4)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公益培训。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序号

发文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单位

文件名称

措施名称

扶持对象

实施部门

内容和标准

1

2024.8.8

烟民〔2024〕43号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养老服务产业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一、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一)补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 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 (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二)奖补条件:申请一次性入职补助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一)项目范围: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备案养老机构和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 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二)补助条件:(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 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仍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工作两年以上。(三)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000元、6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等级的补助只能申请一次。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补助、符合更高一级补助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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