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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75B/2025-01447 成文日期: 2025-02-03
发布机构: 招远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其他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5-02-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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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请求人

被请求人

行政裁决依据

行政裁决内容

作出行政裁决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裁决日期

鲁烟招知法裁字〔2025〕01号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大津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大津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七)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之规定

1.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专利号为:ZL202030151647.0)保护范围,侵权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山东省大津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请求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为“包装用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2030151647.0)。

3.责令被请求人山东省大津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产品(“盛满楼”、“味顶嘉”牌上等蚝油)从拼多多-多多买菜网页上下架。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3日

救济渠道: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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