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法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水行政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配套执法措施 |
1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2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拆除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3 |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配套执法措施 | ||||
4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5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8 号,2018 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造价资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月通过,建设部今第149 号,2020 年2 月第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7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5 年 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 147 号,2016 年 9 月修正)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8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令第 166 号)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9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10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 年3月通过,住建部令第 77号,2018 年12 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11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12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 年 10 月通过,住建部令第 142 号,2015 年 5 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13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379 号,2018 年 3 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14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 年 1 月通过,2018 年 9 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15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 年 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 110 号,2011 年 1 月修正)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城市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配套执法措施 | ||||
16 | 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17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18 | 在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19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 9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2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 9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21 |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 年 3 月通过,2018年 9 月修正)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22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 6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198 号,2019 年 3 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水行政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配套执法措施 | ||||
23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工程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1.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24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1.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25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26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城乡规划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配套执法措施 | ||||
27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通过,2019 年 4 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
28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在限期内补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通过,2019 年 4 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 第三十三条 | 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