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牟晓龙在金岭镇山上李家村无证采矿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牟晓龙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证件号码 | 370685********305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招自然资规罚字〔2025〕12号 |
| 违法事实 | 招远市毕郭镇大霞坞村367号村民牟晓龙,在未经矿产主管部门许可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21日、3月23日,擅自组织人员和工程机械在金岭镇山上李家村村南采挖砂石,并将采出的砂石外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构成无证采矿的事实。 |
| 处罚依据 | 牟晓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
| 法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第208项违法程度一般:“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1.责令牟晓龙停止在金岭镇山上李家村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2.对牟晓龙在金岭镇山上李家村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牟晓龙在金岭镇山上李家村无证采矿的罚款额为:1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限牟晓龙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按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罚款金额 | 100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6.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8.6.27 |
| 处罚机关 |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70685004267271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