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主题:
关于对《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5-06-03 至 2025-06-12
征集单位:
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十部门《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22〕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全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执法工作的通知》(烟城管委办〔202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12日,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点击“我要提意见”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2.电子邮件:jgchyk@yt.shandong.cn;

3.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招远市初山路1号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4.联系电话:0535-8112017;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日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意见征集结果: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十部门《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22〕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全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执法工作的通知》(烟城管委办〔202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6月3日通过招远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在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12日征求意见阶段,我局共收集到1位社会公众线上提出的关于源头管控优化、运输与处置监管、资源化利用提升、公众参与宣传四个方面建议,均予以参考采纳。


招远市住建局

2025年6月15日

草案解读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建筑业发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逐年增多。但因为我市消纳处置能力不足,导致出现一些私拉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牵头起草《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完善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融入建筑垃圾管理全过程闭环管理当中。

二、决策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十部门《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22〕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全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执法工作的通知》(烟城管委办〔2024〕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三、出台目的及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出台是为了深入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构建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实施意见》通过设制定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实施范围、工作程序及要求、明确责任分工来推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确适用范围的建筑垃圾主要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建设,我市土方产生量保持在高位,新增消纳场所审批难度大。因此,在《实施意见》中明确狠抓源头减量举措:编制工程文件要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设计、填垫等环节要充分利用建筑垃圾,施工单位要优化设计和施工,降低材料损耗,减少建筑垃圾,保护环境。

《实施意见》从严格处置核准、加强运输管理、拓宽应用领域、突出智能监管等方面完善监管体系;从建筑垃圾备案到严查非法倾倒、加强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着力构建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的管理和执法体系。同时,依托科技赋能、数字赋能,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监管水平,实现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数据融合、系统整合、业务契合。

四、重点条文及解释

条文:“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以下相同)施工前,应到市住建局审批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备案手续,需外运建筑垃圾的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解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方案应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和数量、减量目标和措施、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做好现场公示,并依法报工程所在住建部门备案。需外运的带相关资料到行政审批局办理核准手续,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

五、行政执法事项有关内容

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六、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王新民

联系电话:0535-81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