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烟台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烟民[2022]12号)有关规定,现将城乡低保救助申办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办理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户口登记在开发区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区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三、保障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69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72元。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3、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4、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5、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一一经济核对一一镇(街)调查一一审核公示一一确认批准——区级抽查——资金发放
(一) 个人提出申请并签订承诺书和授权书;
(二) 省、市、区三级核对机构依法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 经核对无疑点的,镇 (街)在村(居)配合下进行入户调查;
(四) 镇(街)对申请人全部资料进行审查,结合入户调查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审核意见;
(五)镇(街)分管领导对档案材料全面审查,拟确认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 7天;
(六)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七) 区民政局对拟纳入低保对象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八) 从镇街书面确认之日下月起,通过银行按月发放低保补助金。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夏季(5月-10月)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冬季(11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八、办理地点、联系方式
罗峰街道办事处:0535-2705952;招远市文化路6号
泉山街道办事处:0535-8163851;招远市泉山路88号
梦芝街道办事处:0535-2722607;招远市玲珑路236号
温泉街道办事处:0535-8155977;招远市初山东路156号
大秦家街道办事处:0535-8385972;招远市泉山东路66号
张星镇人民政府:0535-8032013;招远市张星镇珍珠路999号
辛庄镇人民政府:0535-3452309;招远市G228与Y049交叉口西北方向134米
夏甸镇人民政府:0535-8425379;招远市政通路3号
蚕庄镇人民政府:0535-8320979;招远市蚕庄镇蚕庄村金泰路
金岭镇人民政府:0535-8375700;招远市长安路与政和路交汇处东南
齐山镇人民政府:0535-8417511;招远市齐山镇十字道便民服务中心
毕郭镇人民政府:0535-2909867;招远市毕郭一村毕郭镇人民政府
阜山镇人民政府:0535-8355686;招远市金阜路与兴业路交汇处东
玲珑镇人民政府:0535-8362833;招远市金河路与留仙街交汇处附近西北
市民政局:0535-8213725;招远市温泉路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