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信息公开 > 重点民生信息 > 社会救助 > 临时救助 > 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70685004267407B/2025-02703 成文日期: 2025-07-09
发布机构: 招远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服务指南】招远市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5-07-09      浏览量:

字号:

为帮助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现将临时救助服务指南予以公示。

一、事项名称

申请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二、办理依据

《关于转发鲁民函[2022]32号文件改革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关于转发鲁民[2018]8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镇(街)民政办

四、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及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标准,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12 倍,其中低保、特困家庭每人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12 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6 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6 倍;除新生外的低保家庭大学本科在读学生,按每人每年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5 倍给予救助;人均实际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 30%之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大学本科在读学生,按每人每年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4 倍给予救助;低保家庭大专、高职在读学生,按每人每年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4 倍给予救助;人均实际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 30%之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大专、高职在读学生,按每人每年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 倍给予救助。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区人社(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执行。

六、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书面说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伤害或残疾鉴定、评定证明,医疗、救治费用单据及获得的保险补偿、责任赔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资料证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等相关材料。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救助的证明。

七、办理流程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 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要全面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委托乡镇 (街道 ) 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3000 元/户、次,具体额度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确定。

八、办理时限

支出型20个工作日;急难型24小时。

九、办理时间

夏季(5月-10月)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冬季(11月-次年4月)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地点、联系方式

罗峰街道办事处:0535-2705952;招远市文化路6号

泉山街道办事处:0535-8163851;招远市泉山路88号

梦芝街道办事处:0535-2722607;招远市玲珑路236号

温泉街道办事处:0535-8155977;招远市初山东路156号

大秦家街道办事处:0535-8385972;招远市泉山东路66号

张星镇人民政府:0535-8032013;招远市张星镇珍珠路999号

辛庄镇人民政府:0535-3452309;招远市G228与Y049交叉口西北方向134米

夏甸镇人民政府:0535-8425379;招远市政通路3号

蚕庄镇人民政府:0535-8320979;招远市蚕庄镇蚕庄村金泰路

金岭镇人民政府:0535-8375700;招远市长安路与政和路交汇处东南

齐山镇人民政府:0535-8417511;招远市齐山镇十字道便民服务中心

毕郭镇人民政府:0535-2909867;招远市毕郭一村毕郭镇人民政府

阜山镇人民政府:0535-8355686;招远市金阜路与兴业路交汇处东

玲珑镇人民政府:0535-8362833;招远市金河路与留仙街交汇处附近西北

市民政局:0535-8213725;招远市温泉路128号

如果需要下载附件,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在手机上打开本页面后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