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郭某辉在齐山镇北马驻埠村无证采矿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郭某辉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证件号码 | 3706***********23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招自然资规罚字〔2025〕20号 |
| 违法事实 | 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374号村民郭肖辉,在未经矿产主管部门许可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2025年7月10日晚上、7月11号晚上、7月22日晚上,擅自在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借挖设施农地地基为名,组织工程车辆采挖砂石,并将砂石外运,构成无证采矿的事实。 |
| 处罚依据 | 郭肖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
| 法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源〔2021〕1号)第208项违法程度一般:“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1.责令郭肖辉停止在齐山镇北马驻埠村村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2.责令郭肖辉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挖损破坏的齐山镇北马驻埠村村土地完成改正与治理,并恢复原种植条件;3.对郭肖辉在齐山镇北马驻埠村村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郭肖辉在齐山镇北马驻埠村村无证采矿的罚款额为:10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限郭肖辉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按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罚款金额 | 1000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15 |
| 公示截止期 | 2028.8.15 |
| 处罚机关 |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70685004267271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