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地震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 |
2 |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 |
3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 |
4 |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 |
5 |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 |
6 |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 |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地震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无 | ||||
| 索引号: | 11370685004318788T/2025-04629 | 成文日期: | 2026-08-26 |
| 发布机构: |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