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
招远市应急局行政强制事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三、强制范围
1、查封或者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2、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扣押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四、承办机构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
五、审批机构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
六、办理流程
(见行政强制流程图)
七、办理规定
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九、监督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8215230
十、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地点:招远市泉山路27号应急管理局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电话:8215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