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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319W/2025-03382 成文日期: 2025-08-28
发布机构: 招远市发展改革局 组配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招远市发展和改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8-2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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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实施的“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在限期内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2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

在限期内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事后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3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4号)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迟报价格监测资料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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