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1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 承办机构 | 1.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学校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撤销教师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 被撤销教师资格人所在单位和承办机构 | 1.给予处罚相关事实证明材料; 2.如有申辩、听证的,需提交教师个人申辩材料、听证笔录等。 3.拟定处罚意见。 |
注: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督导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条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是指属于社会关注热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