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3、《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承办机构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科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1、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没收的地上建筑物。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8069051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7:30
办公电话:8069051
办公地址:招远市初山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