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机构:招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远市卫生监督所)
五、审批机构:招远市卫生健康局
六、办理流程:见招远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九十日。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日,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30日。
八、监督方式:问卷调查,跟踪稽查。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5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招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按规定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招远市泉山路27号2号楼
(二)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12:00 下午:14:00~17:30
(三)电话:0535-821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