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林业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备注 |
1 | 土地承包发包方未按规定申办林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林权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7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 索引号: | 11370685MB2534401C/2025-03614 | 成文日期: | 2025-08-28 |
| 发布机构: | 招远市林业局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