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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MB2534401C/2025-03614 成文日期: 2025-08-28
发布机构: 招远市林业局 组配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招远市林业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8-2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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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林业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备注

1

土地承包发包方未按规定申办林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林权证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7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月通过,201912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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