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编码:3700000617113
二、办理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实施机构
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保障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及通知→组织检查工作→审查复核检查结果→下发处理决定→结案、资料归档。
五、办理条件
符合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均在检查范围之内。
六、提交材料
1、公租房租赁合同;
2、身份证、户口簿;
七、办理期限
根据活动。
八、救济渠道
若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招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535-8163566
信函投诉:招远市初山路1号规划展馆(住建局)613室
十、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535-8234505
办公地址:招远市初山路1号规划展馆(住建局)802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5-8234505
十二、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