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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28XC/2025-03518 成文日期: 2025-08-29
发布机构: 招远市住建局 组配分类: 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

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发布日期:2025-08-2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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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拟订全市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

(八)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市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承担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组织实施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城市建设资金。

(九)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和产权管理工作。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市属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四)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

(十五)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人防工作法律、法规,起草人防建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拟定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防防护要求的审核,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

(十八)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指导制定防空袭计划方案,负责全市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十九)组织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大中小型单建人防工程申报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单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及平战结合有关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的审批工作。负责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工作。

(二十)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全市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

(二十一)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全市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救灾规划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市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

(二十三)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人防工程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

(二十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全市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

(二十五)战时在市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准备、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工作,负责发布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市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

(二十六)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二十七)负责市级机关单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八)承担市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依据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人民防空法》、《招标投标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四、执法程序

详见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事前公开>程序流程图

五、监督途径

(一)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电话:0535-811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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