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招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迟义贤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 ||||
单位地址 | 招远市府前路128号 | 投诉举报电话 | 0535-8213601 | ||||
队伍编制 状况 | 本单位行政执法岗位编制7人,实有行政执法人员11人,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11人。 | ||||||
执法的主要依据 | 《行政许可: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内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委托执法 情况 | 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 | 否 | 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 | ||||
受委托执法 机构的性质 | 经费来源 | ||||||
受委托执法 机构执法 人员情况 | |||||||
委托执法 依据 | |||||||
| 索引号: | 1237068577974757XK/2025-03722 | 成文日期: | 2025-08-30 |
| 发布机构: | 招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主体资格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