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 12月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2 | 旅行社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3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4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5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 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2.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 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 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3.在限期内改正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 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的;或未 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等告知事项的;或未 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书 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 案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3.在限期内改正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4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 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 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 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 后果;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 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 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 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 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 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 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没有违法所得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 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害后果 ; 3.在限期内改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 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3.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8 |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 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1.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 人员均为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仅调整行 程顺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9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 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通过,2016 年12月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0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应当 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 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立即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1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 证信息的、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未按规定参加 培训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 1.《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 |
3.在限期内改正 |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2 |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 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3.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3 |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 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3.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 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4 | 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 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 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 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5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 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3.在限期内改正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6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 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 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 害后果 ; 3.在限期内改正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7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 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文物损失和其他 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8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 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 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移交并与档案相符;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19 | 在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文 物破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1.《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 第476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三 、 下列违法行为 , 符合法定适用条件 , 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 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 定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发布考级简章但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 定 ;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 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 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4 |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 定报送考级结果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5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6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1.首次被发现; 2.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 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7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 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1.首次被发现; 2.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 3.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 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8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仅造成旅游者财产权益受到轻微损害; 3.立即退还费用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 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9 | 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征集文物十件以下; 3.未征集被盗等涉案文物;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提供非法征集文物的证据,有立功表现的 |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 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