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机构设置:法制科、公用事业科、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园林绿化养护中心、热力燃气服务中心、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办 公 地 址:招远市招金路298号
联 系 方 式:法制科(0535-2721802)、公用事业科(0535-2721817)、园林绿化养护中心(0535-8214802)、热力燃气服务中心(0535-8267199)、环境卫生管理中心(0535-8212527)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烟台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有关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对占、挖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排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组织城区防汛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创建及城市非常规水利用的推广应用工作。制定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认定。
(七)组织指导市区环境艺术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规划布局和技术标准,对市区户外广告、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管的公共广场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及转运站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十)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处理相关安全事故。
(十一)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攻关和技术推广,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综合管理和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三)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依据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镇容貌、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监督检查权。
(十六)依据城乡规划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对违反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相关监督检查权。
(十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民用建筑节能、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建档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十八)依据水利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工程、水土保持、水资源、防汛抗旱、河道、水库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相关监督检查权。
三、执法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7.《城市绿化条例》
8.《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9.《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0.《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6.《山东省供热条例》
17.《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详见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事前公开>程序流程图
五、监督途径
电话监督:0535-2721800 0535-2721805
信件投诉:招远市招金路298号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邮编:2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