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招远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招政发〔2026〕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驻招各单位:
《招远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安全生产,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招远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滨海新区北部沿海,地处淘金河西南岸,距招远市辛庄镇中心2公里,距大莱龙铁路招远站4公里,距荣乌高速入口14公里,距龙口港25公里,水陆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夏季受陆地影响较强,多偏南风,降雨较多,冬季受海洋影响较大,多偏北风。潮汐为不规则半日潮,最大潮差2.87米,平均潮差0.91米。
第五条 本港陆域面积11.5038万平方米,陆域控制点坐标:
陆1:37°30′54.88″N、120°12′07.08″E
陆2:37°31′01.88″N、120°12′18.11″E
陆3:37°31′06.77″N、120°12′13.26″E
陆4:37°30′59.64″N、120°12′02.18″E
1:37°31′01.29″N、120°12′04.21″E
2:37°31′01.30″N、120°12′04.21″E
3:37°31′14.58″N、120°11′50.81″E
4:37°31′14.80″N、120°11′50.71″E
5:37°31′14.97″N、120°11′50.57″E
6:37°31′15.31″N、120°11′50.12″E
7:37°31′15.64″N、120°11′48.81″E
8:37°31′15.81″N、120°11′47.46″E
9:37°31′15.83″N、120°11′46.59″E
10:37°31′15.69″N、120°11′44.71″E
11:37°31′15.55″N、120°11′44.28″E
12:37°31′15.28″N、120°11′43.95″E
13:37°31′14.94″N、120°11′43.78″E
14:37°31′14.56″N、120°11′43.80″E
15:37°31′14.22″N、120°11′43.98″E
16:37°31′13.97″N、120°11′44.33″E
17:37°31′13.85″N、120°11′44.76″E
18:37°31′13.87″N、120°11′45.23″E
19:37°31′13.96″N、120°11′45.98″E
20:37°31′13.91″N、120°11′46.74″E
21:37°31′13.72″N、120°11′47.49″E
22:37°31′13.40″N、120°11′48.14″E
23:37°31′12.97″N、120°11′48.68″E
24:37°30′59.64″N、120°12′02.18″E
第六条 港区水域总面积为32.5515万平方米,控制点坐标:
25:37°31′06.77″N、120°12′13.26″E
26:37°31′10.40″N、120°12′09.58″E
27:37°31′10.36″N、120°12′09.32″E
28:37°31′10.37″N、120°12′09.91″E
29:37°31′10.78″N、120°12′08.73″E
30:37°31′11.18″N、120°12′08.40″E
31:37°31′11.54″N、120°12′08.15″E
32:37°31′12.55″N、120°12′07.82″E
33:37°31′12.41″N、120°12′07.62″E
34:37°31′12.89″N、120°12′07.38″E
35:37°31′13.56″N、120°12′07.12″E
36:37°31′14.22″N、120°12′06.88″E
37:37°31′14.92″N、120°12′06.73″E
38:37°31′15.54″N、120°12′06.69″E
39:37°31′16.28″N、120°12′06.73″E
40:37°31′16.91″N、120°12′06.86″E
41:37°31′17.38″N、120°12′06.89″E
42:37°31′17.83″N、120°12′06.88″E
43:37°31′18.34″N、120°12′06.83″E
44:37°31′19.42″N、120°12′06.68″E
45:37°31′19.72″N、120°12′06.43″E
46:37°31′20.20″N、120°12′06.20″E
47:37°31′20.54″N、120°12′06.00″E
48:37°31′20.81″N、120°12′05.91″E
49:37°31′21.88″N、120°12′05.98″E
50:37°31′21.27″N、120°12′06.13″E
51:37°31′21.39″N、120°12′06.31″E
52:37°31′21.46″N、120°12′06.48″E
53:37°31′16.99″N、120°11′41.89″E
54:37°30′51.81″N、120°12′02.33″E
55:37°31′11.96″N、120°11′41.84″E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七条 本港由春雨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为本港的港务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八条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海警、海事、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属地政府履行本港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一条渔港由东(北)、西防波堤环抱形成良好的掩护水域,东(北)防波堤顶宽20米,总长1524米,防波堤端部设直径50米的堤头,其顶部设堤头灯一处;西防波堤总长650米,其挡墙外侧与内侧码头前沿线间距为50米,在该防波堤端部设弧形堤头。
第十二条 渔港有防波堤掩护,平时波浪较小,港内避风条件良好,渔船可锚泊避风,锚泊方式为多船并排单锚系泊。
第十三条 本渔港码头布置于西防波堤的内侧,以及东(北)、西两防波堤之间的区域,其中:西侧码头岸线走向与西防波堤轴线平行,长度为600米;两者之间码头与西侧码头岸线垂直,长度为280米。码头的前沿顶高程为+3.3米,前沿水深为-4.7米。码头结构为重力式方块结构,码头前沿设150kN系船柱及拱形橡胶护舷。码头作业带宽40米。装卸作业方式为机械作业为主,人工作业为辅。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四条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港务管理机构许可,未经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或备案),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本渔港实行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凡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事前按规定主动通过进出港报告系统报告抵离港时间。船长为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标示船名号、船籍港;
(二)持有效船舶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
(三)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适任证书;
(四)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救生、消防、信号及通讯、导航等事关安全的设施设备及防污染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且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船舶提交进出港报告后,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主动联系港务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使用规定的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提前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完成进出港信息登记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驶离码头。
第十八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五)渔船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限制离港渔船进行调查取证后,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配备、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休渔渔船不得擅自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应当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在本港港区交易,有溯源管理要求的渔获物,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否则,不得离港。
第二十四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五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有效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加油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污染防治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方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查监管。
第二十七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春雨集团有限公司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限速20km/h,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码头。
第三十四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五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六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七条到港渔船必须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八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船舶,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三十九条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细化台风期间港内停泊船舶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依法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四条 大风红色预警或台风影响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由港务管理机构及时向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五条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通行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港内船舶非法从事搭载人员或者货物;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七条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动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间,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等物资;
(五)禁止所有船舶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
(六)禁止所有人在渔港内进行各类亲海活动。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四)禁止在本港内弃置废旧船舶。
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招远市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招远渔港港界图
附件:
招远渔港港界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