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招远市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
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招政发〔2026〕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招有关单位:
《招远市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市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实施方案
一、决策总则
(一)制定背景
我市原有禁放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封闭城区,随着城市扩容,城东居住片区、城郊村居连片开发,建成区持续向外延伸。原有禁放边界已滞后于城市发展,城郊结合部违规燃放、火灾隐患、噪音空气污染投诉逐年增多、警情高发,群众要求扩大禁放区域诉求强烈。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文明城市创建、公共安全治理要求,依据法律法规,拟扩大城区烟花爆竹全年禁放区域,压实全域安全管控。
(二)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4.《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条
(详见附件1)
(三)决策目标
1.安全层面:消除居民区、产业园、学校医院、高层建筑燃
放火灾、炸伤风险,压降非法储存、燃放警情。
2.环境层面:减少颗粒物、噪音污染,改善城区空气质量,降低节日环卫清理压力。
3.治理层面:统一城郊结合部管控标准,减少跨区域执法盲区,提升群众居住舒适度。
二、现状及风险研判
(一)现状
1.民生方面:城郊新建小区入住人口超3万,婚丧、开业燃放扰民投诉月均20余起,老人、病患、学生受噪音影响突出。
2.生活秩序方面:城郊沿街商铺、物流园区、燃气站点密集,燃放极易引燃杂物、管线,出现小火情。
(二)风险
1.覆盖范围:本次扩区涉及泉山、罗峰、梦芝、温泉、大秦家等5个街道53个城郊村居、工业园区、新建居住区,涉众面广,群众诉求不易统一。
2.时间节点方面:春节、元宵节、财神节、婚丧旺季为燃放高峰期,如政策落地恰逢敏感节点,维稳风险上浮。
三、调整后全新全年禁放区域
(一)扩大后封闭禁放边界
1.北线国大路,边界内村庄为:滕家、横掌温家、温家庄、横掌徐家、薛家、芮里、前郝家、后郝家、横掌秦家、横掌刘家、横掌周家、横掌曹家、横掌史家、横掌吕家、横掌崔家。
2.东线龙青高速(不含玲珑镇行政区划范围),边界内村庄为:张格庄、沙埠、朱范、庞家、水口、孙家、邱家、大秦家、小于家、苇都解家、苇都万家、前店、山子后、苏格庄、小秦家、老秦家、黑顶于家、陈家窑、侯家、小李家、小转山堡、大转山堡、原家、小杨家、北五里、中五里、南五里。
3.南线西观水库西岸-郭家埠红绿灯-陈家窑,边界村庄为城南宋家、城南张家庄、西坞党、赵家庵。
4.西线西观水库西岸-架旗山东麓山脚-石城夼村碑-后夼村-向北延伸至国大路西端,边界内村庄为:十里铺、后夼、山口温家、城西宋家、黄土崖、龙王庙下。
(二)强制禁放重点场所(全市通用,扩区内从严管控)
1.党政机关、医院、养老院、中小学、幼儿园;
2.高层小区、在建工地、燃气、电力、加油站等能源保护区;
3.公园广场、商超市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绿地;
4.隧道、立交桥、地下管网、物流仓储园区。
(三)禁放区外一般管理区规则
禁放区外各镇街、乡村区域允许合规限时限种类燃放,但严禁在学校、医院、山林、管线周边燃放;重污染天气全市全域临时禁放。
四、配套实施保障措施
(一)宣传引导措施
落地宣传:扩区政策正式实施前1个月,公安、街道、物业在小区内张贴告知书;集市、商超悬挂横幅、流动广播;推广电子礼花、礼炮替代传统烟花爆竹。
(二)职能部门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在LED屏、广告牌投放禁放公益广告;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兴网络媒介进行宣传告知。每年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和十五等重点时段,在上述新闻媒体循环播放禁放规定。
市公安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与协调,统筹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放等日常工作;加强街面巡查,及时劝阻、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综合执法局:各城管中队对禁放区域内的城区主次干道进行巡查;督促园林环卫工人对负责路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报公安“110”指令辖区派出所处理。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统计近几年重污染天气数,用数据支撑禁放政策的好处,每年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和十五期间将相关数据提交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宣传部在各种媒体发布;对禁放区域内的各路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报公安“110”指令辖区派出所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的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审查及发放;对全体经营业主进行学习培训,宣传我市禁放政策。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对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将《致招远市居民的一封信》在学校各家长交流群内发布,将烟花爆竹禁放作为寒暑假作业让学生和家长一起完成,进一步强化禁放政策的落实。
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婚姻登记处、殡仪馆向服务对象宣传我市禁放规定,并发放《致招远市居民的一封信》。
市住建局:负责通知禁放区域内的物业公司,禁止在小区、商铺燃放烟花爆竹;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禁放宣传、违规燃放劝阻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点投放禁放公益广告;开展交通稽查,发现可疑运输烟花爆竹的,及时报公安部门处理。
市卫健局:向禁放区域内本局所辖医疗机构宣传禁放方案,督促其自觉遵守我市禁放政策;负责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伤者及时进行救治。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抽检、抽查等工作,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行为。
温泉街道、泉山街道、罗峰街道、梦芝街道、大秦家街道:禁放区域内相关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抓好本辖区内禁放管控任务部署实施。每年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和十五期间,要制定周密详实的工作方案,分片划区、包干到人,实施网格化管控。
(三)便民缓冲机制
1.过渡期:政策正式实施设置3个月劝导缓冲期,缓冲期以宣传教育、劝阻为主,轻微违规不予处罚;
2.替代服务:殡仪馆、婚庆机构推广电子礼炮、鲜花祭祀,各镇街配套便民电子燃放设备。
五、法律责任条款
1.禁放区内违规燃放:依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应急、公安联合查处,依法行政拘留,没收物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单位、物业未履行劝阻义务,放任违规燃放,予以通报约谈。
六、有关说明
1.本次扩区仅调整建成区禁放地理边界,未改变“全年禁放”管理模式、处罚标准;
2.本方案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2.禁放区域调整前后对比图
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4.《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附件2
禁放区域调整前后对比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