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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319W/2026-81509 公文种类: 通知
主题分类: 物价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06-30 成文日期: 2026-06-30
关键词: “招远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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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招远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招发改〔2026〕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价形式

根据停车场(含道路泊位,下同)属性和经营性质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定价的国有景区、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场、码头、车站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事故停车场等。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收费,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包括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商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停车场。

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一)小(中)型机动车

类型

时段

计时收费标准

备        注

道路泊位

白天

2元/小时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停车场

白天

1元/小时

夜间

1元/小时,连续停放的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元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

(三)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车型分类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规定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以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日,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5元,连续停放的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元,连续停放超过一日的,按达到单日最高收费标准的部分和不足单日最高收费标准的部分分段累加计费。

(三)在停车场内包月或长期停放的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优惠政策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每次停放30分钟(含)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落实鲁政发〔2023〕13号文件规定要求,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服务费。停车免费时长存在重叠的,不叠加享受,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长的,扣除免费时长后开始计费。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参照执行。鼓励各类停车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加优惠停车政策。

(二)军车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在各类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执行。

其他依法实行免费或优惠停放的,各停车场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五、收费监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停车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停车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倡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收费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红色收费公示牌。对因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标明车位信息,致使车辆进场后无停车位的,不得收停车服务费。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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