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范围: 经招远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大学生见习基地
2、政策申请条件: 对吸纳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6个月, 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内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年度内所有完成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标准提升至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70%(不含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期未满,见习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办理见习终止业务后,一次性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不得与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重复申领。
3、政策申请材料:《山东省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花名册》、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银行凭证、工伤保险缴纳凭证或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山东省就业见习鉴定表》、《山东省就业见习终止证明》。
4、办理地点(方式): 招远市温泉路128-1号金融大厦4楼就业服务大厅5号窗口
5、咨询电话:0535-8211573